验收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项目环保工作落实情况,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。经认真研究,形成如下验收意见:
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,项目建设过程未发生重大变动;验收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,验收报告不存在重大质量缺陷。
鉴于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,不存在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,验收组原则上同意该项目环保设施通过环保验收。
公示期自本日起至20个工作日止。
联系人:王经理
联系电话:0635-5085318